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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關秘書室

高雄關籲請廠商報運出口貨物應正確標示產地

按貿易法第17條第2款規定「出進口人不得有下列行為: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、產地或標示不實。」及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20條、第21條第1項規定「輸出貨品,應於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標示產地,其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與牢固性。但因貨品特性或包裝情況特殊致無法依據規定標示者,得向貿易局申請專案核准。」、「輸出貨品係在我國產製者,應標示中華民國製造、中華民國臺灣製造或臺灣製造,或以同義之外文標示之。」
高雄關指出,出口貨物產地標示相關規定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國際貿易局,海關執行邊境查核時,如經查獲出口貨物未依規定正確標示產地,應依海關配合進出口貿易管理作業規定,檢附相關事證函送該局查處。邇來迭有廠商向海關報運國貨出口,實到貨物未標示產地,或標示「中國臺灣」、「Taiwan-China」等錯誤情形,均依規定退關不准出口,並函送該局查處。
為避免廠商報運貨物出口未正確標示產地致退關不能出口,而違約延誤交貨導致商譽受損。高雄關特別提醒廠商出口貨物時,應正確標示產地。
 
業務承辦單位:小港分關
電話:07-8237355
 
新聞稿聯絡人:張高財
電話:07-5628219
手機:093827575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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