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告延長運輸工具負責人或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、承攬業者申報空運進口貨物艙單之申報時限事項
財政部關務署 2018-06-25
公告延長運輸工具負責人或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、承攬業者申報空運進口貨物艙單之申報時限事項
財政部關務署 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
發文字號:台關業字第1071013869號
發文字號:台關業字第1071013869號
主旨:公告延長運輸工具負責人或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、承攬業者申報空運進口貨物艙單之申報時限事項。
依據: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71條第3項、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18條第3項。
公告事項:
一、運輸工具負責人或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、承攬業者除依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、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規定時限申報外,自107年7月1日起至108年6月30日止之寬限期內,空運快遞進口貨物艙單之申報截止時間為週六上午9時至週日下午6時之時段或國定假日期間者,其申報截止時間得分別延長至週日下午7時或國定假日之末日下午7時前申報。
二、前開業者應於本次寬限期屆滿後,依相關規定辦理艙單預報事宜。
依據: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71條第3項、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18條第3項。
公告事項:
一、運輸工具負責人或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、承攬業者除依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、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規定時限申報外,自107年7月1日起至108年6月30日止之寬限期內,空運快遞進口貨物艙單之申報截止時間為週六上午9時至週日下午6時之時段或國定假日期間者,其申報截止時間得分別延長至週日下午7時或國定假日之末日下午7時前申報。
二、前開業者應於本次寬限期屆滿後,依相關規定辦理艙單預報事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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